律师解析: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债权人应全权负责负担已婚夫妇中的另一人的所有债务。 然而,若是此笔债务是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或是在婚姻关系中存在的一方在事后予以承认,甚至该笔债务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之,并且被用来维持两个人的共同生活以及为了实现共同的生产和经营,那么这就需要被确定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并因此必须由双方共同承担和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